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根据水利部第26号令,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12﹞50号)以及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水办设〔20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建设实际,现将水利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涪陵辖区范围内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二、备案地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设审批且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向区水利局进行安全监管备案登记(地址:太极大道83号,联系电话:72225574)。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含比选项目)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监管备案登记。
三、备案时限
建设项目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15日前)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四、主要备案内容
下述资料和《涪陵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由业主单位负责及时向备案单位提交登记。
(一)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根据水利部26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编制依据;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 其他有关事项。
(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三)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五)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还应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2. 施工组织方案;
3.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水利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将业务主管范围内或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监管范畴,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维护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二)全面清理,积极推进。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沟通联动,相互配合,对业务主管范围内或本辖区在建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清理,督导项目法人及时进行安全监管备案。
(三)严格考核,确保效果。我局将各单位安全监管备案工作执行情况纳入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备案的水利项目,一律视为拒绝和逃避安全监管,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在工程验收时不予出具安全监管工作报告,以此推动安全监管备案工作有效实施。
附件:涪陵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备案登记表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