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涪陵区清溪移民迁建集镇安置区综合帮扶项目(活动场地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长江右岸涪陵区清溪场镇段开展移民迁建集镇安置区综合帮扶项目建设。
二、同意《涪陵区清溪移民迁建集镇安置区综合帮扶项目(活动场地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拟建涉河建设方案。
工程由景观步道、停车场、活动广场、运动公园、广场及附属设施构成。
新建景观步道总长2328m;改建停车场4个,总停车位61个;新建节点绿化总面积3550m2;新建各类管径PE管4000m;新建市政浇灌取水点16个,给水阀门井5座;新建5.0m/1.0mLED照明路灯159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工程红线范围41875m2,新建公共活动广场红线范围8375㎡;新建运动公园18581m2;新建活动场地14911m2。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为: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务必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我局提出涉河事项验收申请,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岸自然生态原貌。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行洪要求加强该段河道的汛前、汛中、汛末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碍洪安全隐患。同时,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或者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复涉河建设工程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