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韵达项目二期场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涪陵区新妙镇郑家村、白鹤村和石沱镇光明村开展场地平整建设。
二、同意《韵达项目二期场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拟建涉河建设方案。
该工程场地平整约482亩,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场平、边坡治理、箱涵工程、护坡挡土墙、毛家沟河道治理(二期)及专业设施搬迁等。排水工程由管涵和箱涵组成,箱涵上游起点位于场平工程北侧,终点与拟建的毛家沟河二期整治工程连接,箱涵总体走向为由北向南,箱涵设计长度为842.60m,拟建管涵位于项目东侧,起点接现状地面洼地,终点接入箱涵桩号K0+402处,管涵设计长度为3m。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务必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我局提出涉河事项验收申请,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岸自然生态原貌。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行洪要求加强该段河道的汛前、汛中、汛末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碍洪安全隐患。同时,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或者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复涉河建设工程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