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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2-00002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两江新区——涪陵区(龙头港)快速通道清溪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涪水许可〔2021〕12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两江新区——涪陵区(龙头港)快速通道清溪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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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两江新区——涪陵区(龙头港)快速通道清溪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涪陵区蔺市街道建设两江新区——涪陵区(龙头港)快速通道清溪沟大桥。

二、同意《两江新区——涪陵区(龙头港)快速通道清溪沟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清溪沟大桥上跨清溪沟,下距河口约0.54km,采用梁式桥方案,主桥桥跨布置为93m+155m+93m,1#、2#桥墩垂直水流向宽度6m,承台顶部高程分别为180.53m、181.30m(黄海高程),位于现状河床面以上。

拟建工程主墩中心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左幅1#墩:X=3284013.21,Y=424080.90;

右幅1#墩:X=3283997.83,Y=424094.14;

左幅2#墩:X=3284114.36,Y=424198.32;

右幅2#墩:X=3284098.99,Y=424211.56。

三、建设单位务必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我局提出涉河事项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两段河岸自然生态原貌。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行洪要求加强该段河道的汛前、汛中、汛末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碍洪安全隐患。同时,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或者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复涉河建设工程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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