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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3-00120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水许可〔2023〕9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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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5-500102-04-01-146325和《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31120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121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满足“渝水〔2018267号”附件1中第六、八款以及“水利部令53号”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第(三)、(五)条款的有关要求,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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