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5-500102-04-01-146325)和《重庆涪陵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1月21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满足“渝水〔2018〕267号”附件1中第六、八款以及“水利部令53号”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第(三)、(五)条款的有关要求,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