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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标题
  • 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15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 0FM2610

法定代表人:况明会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循环水pH值呈强酸性;焙烧窑引风机外壳破损,窑内烟气不能完全收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从风机外壳破损处溢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至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4.公司片碱采购凭证、加碱记录台帐;

5.2023年11月23日现场视频资料;

6.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8.《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3】第SY11-109号;

证据4至8证明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循环水PH值为2.4,焙烧窑引风机外壳破损,窑内烟气不能完全收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从风机外壳破损处溢散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9.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3〕02039号)及送达回证;

10.《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0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4年1月17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企业已对告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一是建立制度每小时对喷淋循环水进行测试,确保喷淋循环水一直处于达标范围内;二是对破损的风机外壳进行修补,更换1台新风机,整改工作于11月25日全部完成;三是近几年实体经济经营困难,但仍然配合各单位要求,规范生产,始终把环保工作放在首位,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希望此次能免予处罚。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未证明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气污染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陈述完成整改情况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本次为初次违法,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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