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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09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违改决字〔2024〕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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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涪环违改决字〔2024〕9号

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2322T

法定代表人:高翔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一组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焦石镇东泉村一社的焦石原料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焦石原料加工厂员工在执行使用临时软管将1号车间内榨菜盐水转移至7号暂存池暂存作业时,在抽水泵断电后,为防止软管内的剩余的水流入堤坝,污染厂内环境,该厂员工在未将1号池内软管断开的情况下,将软管的另一头移至雨水沟,后因产生虹吸,导致1号车间内榨菜盐水通过软管外流至1号原料车间外的雨水沟,最终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2.《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涪)环准【2019】59号);3.2024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4.厂区平面图;5.员工名册;5.现场影视资料;6.《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SY03-100号);7.焦石镇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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