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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10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标题
  • 重庆市崇银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违改决字〔2024〕1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崇银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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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涪环违改决字〔2024〕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崇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6019454P

法定代表人:梅德强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中心村六组

2024年2月27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02-019号)显示:当日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30.9mg/L,该因子排放浓度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06倍。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02-019号)及采样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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