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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1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标题
  • 金墙建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20号
  • 有 效 性

金墙建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环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970628

法定代表人:廖蕾蕾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营盘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13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隧道窑脱硫塔废气排口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3〕第JD02-318号)显示:当日你公司隧道窑脱硫塔废气排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212mg/m3,氟化物浓度为83.2mg/m3,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位进行评价,二氧化硫超最大排放限值7.08倍,氟化物超最大排放限值26.7倍。2024年1月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公司办事人员廖亮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

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3〕第JD02-318号)及采样记录。

4.2024年1月5日向公司办事员廖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3、4、5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6.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02002号)及送达回证。

7.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6、7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可充分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知道废气超标情况后,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投入资金对脱硫塔进行升级改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考虑到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及近年来受疫情和市场影响,行业整体经营较为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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