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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4-0012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标题
  • 铟浴食品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环罚〔2024〕22号
  • 有 效 性

铟浴食品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环罚〔2024〕22号

被处罚单位:涪陵区铟浴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XENAGXF

经营者:刘学军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蒿枝坝村二组二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 年 1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蒿枝坝村二组二小组经营的涪陵区铟浴食品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部主要从事肉类腌腊制品的烘烤熏制,烘烤熏制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气,但你经营部未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烘烤熏制过程中产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涪陵区铟浴食品经营部基本信息)。

2.经营负责人刘学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涪陵区铟浴食品经营部。

3.2024年1月16日向经营者刘学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检查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3、4、5证明你经营 部的环境违法事实。

6.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

7.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10号)及邮寄送达回证。

证据6、7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你经营部在告知期限内递交了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经营部只是在冬腊两个月期间为市民提供烘烤服务;二是烘烤期间并没有从事腌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仅收取烘烤服务费,每斤1.5元;三是经营的两个月,只挣点市民的服务费,烤坏了还要照价赔偿,熬更守夜,挣钱十分不易。真心希望政府和我局能考虑到经营部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能为腌腊制品烘烤行业和市民提供更佳更便利的服务。

我局复核`认为:你经营部递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未证明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经营部在进行肉类腌腊制品集中烘烤时,未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烘烤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情形、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你经营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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