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4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68565423
法定代表人:王润芝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洗铁车间硅锰矿渣的堆存高度超过围挡,且超出部分未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安全防护网外洒落有部分硅锰矿渣。上述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公司安全环保科副科长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3.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5月22日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6.现场摄像资料。
7.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固废转移台帐扫描打印件。
证据3、4、5、6、7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8.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42号)及送达回证。
9.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递交1份《关于大朗冶金申请免予行政处罚陈述报告》,述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于27日整改完成,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我局。同时根据公司《界面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合洗铁车间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排查梳理,认为水渣堆存高度虽超过围挡、洒落水渣量也极少、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并未造成粉尘排放和环境污染,并从五方面进行陈述、申辩:一是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二是大朗冶金界面料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已按界面料环评建设了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为加强环境保护,公司还安装了彩钢瓦、增设雨水沉淀池等设施,防止下雨导致水渣渗漏;三是洗铁车间生产工艺流程。硅锰合金冶炼产生的水渣临时堆放于水渣堆场,暂存的水渣作为副产品,备售前含水量较高,在车间脱水完成后立即外销,无粉尘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四是管控措施。对水渣堆存高过围挡部分,及时进行覆盖,防止撒泼,清理冲洗槽、截流沟、沉淀池,加强水渣外销,确保公司水渣产、销均衡,避免堆存过多,同时拟拆除原有构建物,新建钢结构厂房,从本质上消除生产和环境安全隐患;四是诉求。公司建厂以来,始终践行绿色生态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尤其近几年行业不景气,公司仍加大了环保投入和消缺整改。此次属实偶然而非主观,恳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免予本次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从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固体废物转移台帐可以看出,你公司硅锰矿渣堆存区长期堆存有数万吨物料,2024年5月22日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显示,现场确实堆存了大量的硅锰矿渣,硅锰矿渣长时间堆存,水份蒸发后将会产生扬尘污染;当日的视频资料还显示,你公司硅锰矿渣在传输、装卸等环节均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及边沟均洒落有硅锰矿渣,车辆在装卸和场地行驶时,均会产生扬尘污染。你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重点管理类别,裁量等级4,管理要求,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8075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750元整(大写:捌万零柒佰伍拾元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