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5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3650370N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解放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2月新建1套商用混凝土搅拌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公司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但至检查当日你公司仍未申请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交办单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5.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现场照相资料。
6.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6月8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搅拌站投资明细表。
9.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10.2024年1月19日重庆辰禹建材有限公司临时搅拌站拆除照片。
证据3、4、5、6、7、8、9、10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11.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59号)及送达回证。
1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7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审批部门审查予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综合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项目进程、项目环评类型、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92.5元整(大写:捌佰玖拾贰元伍角整罚款)。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