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环罚〔2024〕5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33882Q
法定代表人:黄钰捷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祥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对锻钢轧辊项目进行了全面技改,新建车间、调整布局、购置和安装规格更高的电炉和精炼炉等生产设备,截止检查当日土建基本完成,设备安装约7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技改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至今你公司仍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以上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环境违法主体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现场负责人朗元礼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授权委托书、任命书。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4.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5.2024年5月8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钰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5月6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朗元礼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5月8日向项目施工方(四川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徐章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你公司与四川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10.四川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四川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徐章勇身份证复印件。
12.现场影视资料。
13.《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08〕34号)。
14.《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11〕11号)。
15.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庆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复印件。
1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复印件。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4、5、6、7、8、9、10、11、12、13、14、15、16、17证明你公司煅钢轧辊生产项目于2011年3月16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公司股权2021年9月被重庆攀华板材有限公司收购后,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对项目进行了全面技改,翻新车间、调整布局、购置和安装规格更高的电炉和精炼炉等生产设备,截止检查当日项目已完成厂房翻新、水系统、变电站维护、连铸线、VD炉基础建设等,土建基本完成,设备安装约7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技改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但你公司技改项目至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的环境违法事实。
18.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19.你公司与西安重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程精品钢炼钢设备总包商服务合同和付款发票复印件。
20.你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的起重机买卖合同和付款发票复印件。
21.你公司与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KDON(Ar)-8000/8000/180型空分设备供货商务合同书和付款发票复印件。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据18、19、20、21,及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我局对你公司投资额进行了核算,认定投资金额为139178000元。
22.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4〕38号)及送达回证。
2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2、23证明我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未递交听证申请。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述称:一是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二是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是高新区长期停产企业,政府为盘活辖区资源,通过政府沟通联系完成了收购;三是公司为了尽快复产,决定结合市场对项目进行技改,技改前聘请了专家和法律咨询,以为只是换些更节能的高效设备,不会有什么影响,故进行了改造;四是区生态环境局多次要求项目停止建设,引导公司办理环保手续,要求完善手续后再建设投产,公司中途也停止了建设,公司现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加强员工法律培训;五是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合法审批手续再进行建设,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梳理,争取早日合法投产运营,为高新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该项目至今没有进行生产,尚未对环境造成损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环境不景气,公司资金非常困难,区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巨大,会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资金问题,甚至会破产。综上,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虚心接受,愿意立即整改,并保证以后严守环保的高压线。请求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生的后果,对公司从轻处理。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未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并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环保手续相关事宜,我局酌情在裁量范围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综合裁量,计算结果为3618628元。鉴于你单位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894900元整(大写:贰佰捌拾玖万肆仟玖佰元整)。
罚款限于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