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久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550989
法定代表人:周军锋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马鞍居委九组(李渡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涪陵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育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王育锋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久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和现场检查照片;
5.2024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育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启动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复印件;
7.2024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解除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
8.2024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育锋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16〕18号〕复印件;
9.2024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育锋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3、4、5、6、7、8、8、9证明你公司年产9000吨PV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放污染物已进行了登记备案主要产品为PVC热收缩膜,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废气污染物。2024年12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于2024年12月25日18:00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但你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10.2024年12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1.2024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增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5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