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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11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标题
  • 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1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835XW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

地址:重庆市涪陵桥南高山湾居委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涪陵区2025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1月7日由你公司生产副总况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2025年1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况强和廖雪梅授权委托书;

3. 2025年1月7日由你公司生产副总况强提供的况强和廖雪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4.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6.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生产副总况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启动2025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复印件;

8.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

9. 2025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解除2025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

10.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内容复印件;

11. 2025年1月8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廖雪梅提供的《环保审批意见》(渝(市)环审)〔2006〕56号复印件;

12. 2025年1月8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廖雪梅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09〕32号)复印件;

13. 2025年1月8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廖雪梅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4、5、6、7、8、9、10、11、12、13证明你公司2万吨/年塑料编织袋工程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排放污染物进行了登记备案,主要产品为塑料编织袋,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废气污染物。2025年1月2日,重庆市涪陵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2025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于2025年1月3日00:00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但你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14. 2025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

15. 2025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有机废气监测摄像资料;

证据14、15证明你公司拉丝机工作原理为将聚丙烯颗粒加热熔炼后拉丝,在聚丙烯颗粒加热熔炼和拉丝环节均有废气污染物产生的事实。

16. 2025年1月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7. 2025年1月7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廖雪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已经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18. 2025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2月27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是事件详细说明。在2025年1月3日至8日涪陵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根据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要求:公司一是两条编织袋生产线/吹塑工序停产;二是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公司接到启动黄色预警通知后立即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一是吹塑工序停产;二是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三是印刷、涂膜、切割、小缝纫岗位全部停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对减排措施理解有误,错误判断只需将吹塑工序停产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就已经完全响应了减排要求。加之当时公司主要两大客户涪陵化工和建峰化工订单催得急,若全面停产,将会影响他们的生产。所以环境执法人员在2025年1月4日对公司检查落实情况时,公司仅有1台拉丝机、部分圆织机和部分吨袋缝纫机岗位在正常运行,但这些工序均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在环境执法人员指导下,公司才认识到对文件和减排清单解读不到位,随后公司立即通知所有岗位停工直到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为止。在此次预警期间,公司对大气环境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三、积极整改措施:1.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文件,了解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和环保政策的严肃性。2.立即对公司内部信息传达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建立多渠道、多环节的信息确认机制,确保各类重要通知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至每一位员工。同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以此为戒,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四、公司面临的困难。当前,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和资金周转难题。若此次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的资金造成严重冲击。基于以上情况,恳请充分考虑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主观故意性、积极整改态度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对减排措施理解有误,订单任务重,企业经营困难均不属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理由。针对你公司陈述的2025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公司仅有1台拉丝机、部分圆织机和部分吨袋缝纫机岗位在正常运行,但这些工序均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进行了现场核实,通过调查询问和监测发现:你公司拉丝机工作原理为将聚丙烯颗粒加热熔炼后拉丝,执法人员通过有机废气监测设备监测显示,在聚丙烯颗粒加热熔炼和拉丝环节均有废气污染物产生。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5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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