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349R
法定代表人:吴易果
地址: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30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12-022号)显示:当日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0.1mg/L,超过《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9.2倍。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厂长邱选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邱选容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邱选容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2024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采样现场摄像资料;
4.2025年1月6日是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12-022号);
5.2025年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厂长邱选容提供的车间生产记录复印件;
7.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厂长邱选容提供的2024年12月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复印件;
8.2025年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相关内容复印件;
9.2025年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3、4、5、6、7、8、9证明2024年12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采样过程已摄像;2025年1月6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12-022号)显示:当日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0.1mg/L,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9.2倍。
10.2025年1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5年4月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3-008号);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2025年4月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委托协议书》(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委托专家开展生态损害评估)。
13.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邱选容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确认签字)。
14.2024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环罚告字〔2025〕7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主动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