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8T92E440
法定代表人:林小斌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翠园南路201号世界城二期15号楼1单元5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 年4月5日,我局接网络舆情反映“位于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3社的河道水质被污染”,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施工过程中大量施工废水接入沉淀池后,直接从沉淀池溢流至小沟河,环境监测人员对沉淀池溢流水、最后一级拦水坝后的河道水分别进行了采样。2025年5月12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O4-207号)显示,当日沉淀池溢流水pH值10.9、悬浮物浓度为351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9倍和49.2倍。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4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林小斌授权委托书;
3.2025年4月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提供的你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025年4月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污染投诉线索;
5.2025年4月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摄像资料;
6.2025年4月5日由阴宝良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5月1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4-207号);
8.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相关内容;
9.2025年5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市)玶准〔2021〕029号)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4、5、6、7、8、9证明2025 年4月5日,我局接网络舆情反映“位于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3社的河道水质被污染”后,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施工过程中大量施工废水接入沉淀池后,直接从沉淀池溢流至小沟河,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沉淀池溢流水、最后一级拦水坝后的河道水分别进行了采样。2025年5月12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O4-207号)显示,当日沉淀池溢流水pH值10.9、悬浮物浓度为351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9倍和49.2倍。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2025年5月1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斌查看并确认了《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O4-207号)。
10.2025年7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采样现场照相资料;
11.2025年7月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SY07-106号);
12.2025年6月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和《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施工废水排放相关情况的说明》;
13.2025年6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施工废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证据10至13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4.2025年5月1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斌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确认签字)。
15.2024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11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6月3日递交1份《申辩书》,述称:一是主观过错轻微。此次超标排放系公司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因出现裂隙水源造成隧道内涌水量增大,导致收集沟渠、沉淀池等废水治理设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施工废水短时间超标排放。该事件属于偶发性、非主观故意行为,且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 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025年4月9日报送区生态环境局;2. 拟新建容积为3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站,目前已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6月20日全面完工,并将于2025年6月25日投入运行使用;三是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公司积极整改、主动配合调查,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恳请充分考虑本次事件的偶发性、整改及时及社会危害轻微性等因素,对公司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的积极完成整改情况属实,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