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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0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标题
  • 重庆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1号
  • 有 效 性

重庆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79328X

法定代表人:姚德平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刘家村9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6日,环境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殖场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显示养殖场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沼液进入沼液池,然后通过管网进入农田作为农家肥。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观将村6组的沼液池墙体中段存在1个10厘米左右缺口,导致沼液废水沿缺口直接排放至下方田地及田间沟渠,最终汇入碧溪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平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5月7日由姚德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污染投诉线索;

4.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摄像资料;

5.2025年5月7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6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观将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7.2025年5月20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5-201号);

8.2025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相关内容复印件;

9.2025年5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18〕40号)复印件;

10.2025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观将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

证据3、4、5、6、7、8、9、10证明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殖场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养殖场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水泵抽送至观将村6组的沼液池内,然后通过管网进入农田作为农家肥。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观将村6组的沼液池墙体中段存在1个10厘米左右缺口,导致沼液废水沿缺口直接排放至下方田地及田间沟渠,最终汇入碧溪河。环境监测人员对沼液池缺口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2025年5月20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5-201号)显示,当日沼液池缺口处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1mg/L、氨氮浓度317mg/L、总磷浓度为30.6mg/L、粪大肠菌群为1700000个,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进行评价,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9倍、氨氮超标2.96倍、总磷超标2.82倍、粪大肠杆菌超标169倍。

11.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平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

13.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1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7月4日递交1份《行政处罚陈述书》,述称:泄漏外流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连同周边的群众社员,第一时间按要求对废水泄漏外流进行了整改封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陈述:一是发生养殖废水泄漏外流,是因为养殖场周边群众私自安装灌溉管道造成,老百姓是此次泄漏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只是管理责任;二是公司目前处于生死存亡的边缘,无力承担罚款;三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恳请看在公司历来重视环保的层面,做出不予经济处罚的决定。

我局复核认为:沼液池作为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负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池体进行破坏。同时还应切实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巡查与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废水直接外排污染环境。你公司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到位,已造成沼液池不正常运行、废水直接外排的环境违法事实,且外排废水超标倍数高,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完成整改情况属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对你单位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排放的为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废水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40000元。鉴于你公司在知晓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小写:32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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