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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FM2610

法定代表人:李峻峰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 4月22日,我局委托重庆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隧道窑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开展了现场监测重庆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监测报告》〔清源(监)字〔2025〕第042101号〕,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隧道窑脱硫塔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4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0.63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22日由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4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钟昌富授权委托书;

3.2025年4月22日由钟昌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4.2025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污染投诉线索;

5.2025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相、摄像资料;

6.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4月22日由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提供的2025年4月加碱记录表复印件和2025年4月22日发货单复印件;

8.2025年5月6日由重庆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源(监)字〔2025〕第042101号〕;

9.2025年5月6日向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复印件;

11.2025年5月6日由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提供的《环境影响备案报告》相关内容复印件;

12.2025年5月6日由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4至12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接市民投诉后,于2025年 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烧结实心砖的生产,设计年产量3000万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焙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排放。我局委托重庆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外排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脱硫塔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4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0.63倍。

13.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2025年7月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钟昌富提供的自行监测《检测报告》复印件;

15.2025年7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委托协议书》;

16.2025年8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华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证据13至16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1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7月8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书》,述称:公司在得知存在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产作出以下整改措施:1、对脱硫塔、喷淋、循环水池设施喷头进行清洗,更换药剂,钙化部分进行清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2、邀请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显示达标。3、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配合我局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正在提交相关资料。近几年因建筑业不景气,也导致砖瓦企业生存困难,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也积极配合各领导部门要求,严格按规范进行生产,作为一家诚信经营的生产企业,愿意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环保工作,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达到环保的目标。此次因公司内部管理疏漏,后续生产过程中必定加强管理,恳求减轻或免除此次违法行为的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的积极完成整改情况属实,且主动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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