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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标题
  • 重庆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3号
  • 有 效 性

重庆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伟塑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008376

法定代表人:郭伟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三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编织袋、塑料袋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复膜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正常情况下,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机器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复膜工序生产装置正在运行,但该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损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2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人员陈加玉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郭伟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9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陈加玉授权委托书;

3.2025年9月22日由陈加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伟塑包装有限公司。

4.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系统投诉处理专用笺》复印件;

5.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相资料;

7.2025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行政人员陈加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22日由你公司行政人员陈加玉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复印件;

9.2025年9月22日由你公司行政人员陈加玉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4、5、6、7、8、9证明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编织袋、塑料袋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复膜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正常情况下,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机器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复膜工序生产装置正在运行,但该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损坏,废气无法收集,复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10.2025年9月20日由你公司行政人员陈加玉提供的《环保整改报告》复印件;

11.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2024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5〕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环境影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公司立即停止了复膜工序的生产,杜绝了污染状态的持续。并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进场抢修,完成了引风机(电机)的更换与系统调试。目前,该废气处理设施已连续稳定正常运行。公司的立即停止与抢修行为,有效控制了环境污染的持续时间和范围。二是深刻反思教育,已建立系统性的长效预防机制。此次事件暴露出公司在间歇性生产(每月仅生产1-2天)模式下,设备维护保养和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为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公司并未止步于简单的设备维修,而是立即着手进行了深度的系统性管理整改:制定并实施了《设备启停环保确认制度》,配套修订了《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强化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三是恳请综合考量以下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公司作为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殊处境,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四是总结与恳请。综上,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以最大的诚意和最快的速度进行了彻底整改,并建立了预防再犯的长效机制。恳请充分考虑公司积极改正、主动消除后果的态度和行动,以及福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非主观故意的情节,大幅降低处罚金额或者予以警告代替罚款。

我局复核认为: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陈述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公司立即停止了复膜工序的生产,并及时完成了设备的维修,制定长效机制,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情况属实;鉴于你公司后续积极配合整改,并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配合调查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重新裁量,我局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综合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于登记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管理要求,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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