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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5
  • 标题
  • 重庆沃尔斯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4号
  • 有 效 性

重庆沃尔斯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沃尔斯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EJNR631N

法定代表人:米承龙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盘龙路17号B厂房4楼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8月21日,我局接“民呼我为”转办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于2025年6月4日开始租用现址厂房,2025年6月25日设备开始进场安装,目前已安装完成部分生产设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前应申请办理并取得环评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米承龙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9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王俊授权委托书;

3.2025年9月22日由王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沃尔斯克科技有限公司。

4.2025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信访投诉案件交办单》复印件;

5.2025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厂长王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5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环境影响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

9.2025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4至9证明2025年8月21日,我局接“民呼我为”转办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于2025年6月4日开始租用现址厂房,2025年6月25日租赁的设备开始进场安装,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租赁的设备已全部进场,部分设备完成安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类别,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前应申请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10.2025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11.2025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机械加工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12.2025年8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王俊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3.2025年8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复印件。

证据10、11、12、13证明你公司“热管理系统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分期建设,目前建设的为前期部分工序,项目投资费用主要为厂房租赁和设备租赁,其中,租赁厂房目前共花费85088元,设备租赁共花费241296.83元,总花费326384.83元。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326384.83元。

14.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停止项目的建设,正在办理环保相关环保手续)。

15.2024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0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5〕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于2025年6月4日开始租用现址厂房,2025年6月25日开始进场安装生产设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前应申请办理并取得环评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引起环境污染投诉,本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2,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473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732元(大写: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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