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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8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健源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健源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健源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6199956P

法定代表人:吴朝华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南路3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2025中央巡视组移交信访投诉件(编号:XS500000202509015459)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东侧厂界及大门口靠近公路边的两个点位开展了噪声监测。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9月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9-201号〕,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大门外监测点位厂界环境噪声值为7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昼间标准3分贝;东侧厂界外监测点位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表1中2类昼间标准6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9月8日由吴朝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健源米业有限公司。

3.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信访解民难平台处理专用笺》复印件;

4.2025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采样现场摄像资料;

5.2025年9月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9-201号〕及原始采样记录;

6.2025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内容复印件;

7.2025年9月8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华提供的2025年9月2日至9月4日《成品入库记录》复印件;

9.2025年9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华提供的《环境保护备案报告》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3、4、5、6、7、8、9证明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2025中央巡视组移交信访投诉件(编号:XS500000202509015459)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东侧厂界及大门口靠近公路边的两个点位开展了噪声监测。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9月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9-201号),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大门外监测点位厂界环境噪声值为7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昼间标准3分贝;东侧厂界外监测点位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表1中2类昼间标准6分贝。2025年9月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华对《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9-201号〕结果进行了查阅确认。

10.2025年9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噪声问题的整改报告》;

11.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5年4月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9-221号〕;

证据10、11、12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3.2025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19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噪声超标系设备升级所致。2025年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由于该项目刚完成不久,还处于调试阶段,因此未能及时完成降噪设施安装,导致出现噪声波动,并非故意规避噪声管控义务。二是根据整改报告已及时完成整改。公司收到现场检查通知后,立即暂停相关设备运行,制定详细合理的治理方案,并根据整改报告做好整改工作,于2025年9月28日完成隔音罩安装处理工作。三是符合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公司近三年内无任何环境违法行为记录,此次属首次出现此类情况,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四是企业经营面临实际困难。作为小型粮食加工企业,主要服务周边农户及乡镇,又处于收粮的高峰期,并且公司坚持做到即收即付,不拖欠农户卖粮款;当前又受大环境的影响,市场竞争激励,销售下降且利润微薄,因此资金周转压力大。若承担较高的罚款,更增加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和影响公司的运营。综上所述,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噪声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完成整改并实现达标排放,且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希望充分考虑上述事实,采纳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撤销或调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了高噪声设备的运行,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执法人员复查前已全面完成整改,后督查监测结果达标,后续未再次引起噪声污染投诉,系初次违法等情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噪声超标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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