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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9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标题
  •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5〕26号
  • 有 效 性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8MLM5U

法定代表人:钟朗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罗云坝社区光明路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8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夜间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噪声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外1米处开展了噪声监测。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8-208号〕,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厂界外1米处监测点位夜间厂界环境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69.9分贝,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评价,你公司夜间噪声超标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标4.9分贝。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钟德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9月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钟德清授权委托书;

3.2025年9月1日由钟德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

4.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摄像资料;

5.2025年9月1日由钟德清提供的你公司2025年8月25日《矿山安全生产记录》复印件;

6.2025年8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8-208号〕及原始采样记录;

7.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5年9月1日向你公司副总经理钟德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10.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4〕31号〕复印件;

11.2025年9月1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钟德清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4、5、6、7、8、9、10、11证明2025年8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夜间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噪声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外1米处开展了噪声监测。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8-208号),结果显示:当日,你公司厂界外1米处监测点位夜间厂界环境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69.9分贝,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评价,你公司夜间噪声超标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标4.9分贝。2025年9月1日,你公司副总经理钟德清对《监测报告》〔涪环(监)〔2025〕第ZF08-208号〕结果进行了查阅确认。

12.2025年10月13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环保执法检查并落实专项整改方案》;

13.2025年10月15日由重庆微克佳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微克佳(检)字〔2025〕第WT10006号〕;

14.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13、14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5.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1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递交1份《关于矿山环保方面的情况说明》,提出以下陈述和申辩意见:一是对监测结果无异议,但恳请综合考虑噪声超标的具体情形。公司承认在2025年8月25日夜间生产过程中存在厂界噪声超标行为,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噪声值为69.9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但公司认为,该超标行为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临时性,并非长期、持续或恶意造成。当晚生产任务系因客户紧急订单所致,属临时性增产,未形成常态。二是公司属小微企业,承受能力有限,希望酌情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公司为小型商贸企业,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影响,经济效益不佳。告知拟处罚金额对公司而言负担较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员工稳定,希望在裁量时予以综合考虑,免予处罚或适当降低罚款数额。三是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已主动整改。自接到检查通知以来,公司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包括调整生产时间、加强噪声防控等,力求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环保要求,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四是恳请考虑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度负面影响。若此次处罚信息被向社会公开公示,将对公司的商业信誉、品牌形象及未来经营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打击。综上,希望在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时,能综合考虑公司违法情节较轻、积极整改、实际经营困难等情形,依法免予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了高噪声设备的运行,调整作业时间,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主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达标,在执法人员复查前已全面完成整改,后续未再次引起噪声污染投诉,系初次违法等情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噪声超标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对于你公司陈述的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诉求,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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