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吉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00757J
法定代表人:李秋陵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北拱社区一组车站办公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 6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当日喷淋装置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6-209号)显示:当日,你公司喷淋装置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高值为3090,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0.5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6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余茂嘉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秋陵和余茂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8月2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余茂嘉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吉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8月1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6-209号)及采样原始记录;
7.2025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5年8月26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8月26日由余茂嘉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10.2025年8月26日由余茂嘉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18〕13号)复印件;
11.2025年8月26日由余茂嘉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回执单》复印件;
证据3至11证明2025年 6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当日喷淋装置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06-209号)显示:当日,你公司喷淋装置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高值为3090,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0.5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025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及时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1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附监测报告和咨询意见),述称:一是事件具有偶发性,非系统性问题。此次检测不合格,系当班工人操作失误所致,非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根本性缺陷或日常管理存在疏漏。二是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有检查报告佐证。2025年6月24日,公司委托重庆学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自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合格(提供合格监测报告)。公司得知此次检测超标后,高度重视,于2025年9月3日再次委托该公司开展检测,结果依然符合排放标准,这两份报告充分证明,公司的废气处理系统本身是稳定有效的。三是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事发后,公司立即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环保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强化培训,邀请专业评审专家现场指导,并已出具《废气治理工艺可行性论证报告》,建立了更严格的环保设施运行巡检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四是恳请体恤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近年来,受加工原料和辅料涨价影响,公司经营面临较大压力,若执行巨额罚款,将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承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综上所述,恳请贵局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次事件的偶发性、积极整改态度,以及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对公司的处罚减免或从轻处理。
我局复核认为:本次采样和分析均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监测项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你公司此次臭气超标倍数较低,采样当日刚恢复生产不久,超标时间不长,发现超标情况后,立即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大气超标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