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丰育晨弘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K0XGP5F
法定代表人:冯朝霞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三门子村8组(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涛R-6宗地部分场地的煤炭堆场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租用该公司位于白涛R-6宗地部分场地,用于从事煤炭及设备堆放,现场检查时该煤炭堆场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煤炭储存、集运”类别,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前应申请办理并取得环评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取得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霞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9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霞提供的《R-6宗地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2025年9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霞提供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丰育晨弘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2025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系统投诉处理专用笺》复印件;
5.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6.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9.2025年9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丰育晨弘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煤炭堆场项目建设投资费用明细表》;
10.2025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复印件;
证据4至10证明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后,对位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涛R-6宗地部分场地的煤炭堆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租用该公司位于白涛R-6宗地部分场地,用于从事煤炭及设备堆放。现场检查时该煤炭堆场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煤炭储存、集运”类别,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前应申请办理并取得环评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你公司租用该场地共支付租金96000元,其它改建费用11100元,项目总投资额共计107100元。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107100元。
11.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项目未继续建设,但场地内仍堆存有煤炭,环保手续正在办理中)。
12.2025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位于白涛R-6宗地场地的煤堆场项目,未取得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基准得当,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煤堆场项目处于使用中,裁量等级3,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1次,裁量等级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1。公式计算结果为213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132元(大写:贰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