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05155
法定代表人:张昭胜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荣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原料卸货区正在下料,但原料卸货区1号风机电机损坏,下料口一侧布袋脉冲除尘器停用,且你公司在拆除损坏风机时,对周边部分管道进行了拆除,导致下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4日由你公司生产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向超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3.2025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举报交办单》复印件;
4.2025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5.2025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7.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1月4日由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环评相关资料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涪)环准〔2014〕67号)复印件;
9.2025年11月4日由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10.2025年11月4日由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检测报告》(渝大安(环)检〔2025〕第WT421)号复印件;
证据3、4、5、6、7、8、9、10证明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原料卸货区正在下料,但原料卸货区1号风机电机损坏,下料口一侧布袋脉冲除尘器停用,且你公司在拆除损坏风机时,对周边部分管道进行了拆除,导致下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5年11月5日由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整改方案》复印件;
12.2025年11月7日由你公司设备部经理向超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
13.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至13证明你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3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环违改决字〔2025〕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且造成此次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原因是设备配件需要厂家定制安装,你公司之前已与厂家联系,但由于厂家业务繁忙,未及时到厂维修,非你公司主观故意停运设施,考虑到上述因素,我局对你公司裁量因子重新进行了考量(改正情况由正在落实中更改为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由故意更改为过失);同时考虑到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其它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1次,裁量等级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17875元,从轻处罚为143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300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