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5〕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星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E4JXYX63
法定代表人:秦存银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隆街7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24日,我局接市民投诉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位于白涛街道办事处油坊村1社重庆森宸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石材加工厂开展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属于建材加工企业,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进料口和出料口未建设严密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扬尘,导致生产过程中大量粉尘直接散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存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9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邓德成授权委托书;
3.2025年10月11日由邓德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10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存银提供的《剩余砂石料加工合作合同》复印件;
5.2025年10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存银提供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2025年10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存银提供的《白涛新材料科技城谷花片区改造工程第二批砂石买卖合同》复印件;
证据1至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涪陵区星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7.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投诉案件交办单》复印件;
8.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复印件;
9.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相、摄像资料;
11.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现场管理员邓德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至11证明2025年9月24日,我局接市民投诉(编号:02509244057)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位于白涛街道办事处油坊村1社重庆森宸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石材加工厂开展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属于建材加工企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进料口和出料口未建设严密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扬尘,导致生产过程中大量粉尘直接散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
13.2025年10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存银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4.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27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意见书》,述称:对我局指出的环境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深刻认识到在噪声和扬尘方面存在的管理疏忽,对此诚恳接受批评教育。然而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重要的客观原因和背景,并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陈述:一是情怀与初心,一名涪陵学子的返乡创业之路;二是违法事实系因受合作方蒙蔽,公司同为受害者;三是公司积极整改态度诚恳,接到检查通知立即采取了最彻底的整改措施(1.立即停工停产;2.另寻新址建设),已付出巨大代价主动消除影响;四是当前经济环境下,高额罚款将导致企业生存危机;综上,恳请综合考虑,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量粉尘污染物散排至外环境,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采取停止生产、另寻厂址拟实施搬迁等措施,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酌情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你单位属于简化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落实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1次,裁量等级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故意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80468元。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之规定,本次罚款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小写:54000元)。
罚款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