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全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09684X
法定代表人:王呈亚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大山村九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2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4号)显示:当日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040mg/m3,颗粒物浓度为115mg/m3以上,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表2 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5.93倍;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砖瓦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2.8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6日由你公司安全员朱建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2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朱建强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全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2025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6.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4号);
7.2025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砖瓦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5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安全员朱建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11月22日由你公司安全员朱建强提供的2025年11月《全春公司上班生产明细表》复印件;
10.2025年11月26日由你公司安全员朱建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证据3至10证明2025年11月2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4号)显示:当日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040mg/m3,颗粒物浓度为115mg/m3以上,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5.93倍;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砖瓦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排放限值2.83倍。
11.2025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5年12月2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全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13.2026年1月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4.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证据11至14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及时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5.2025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41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收到告知书后公司上下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自查和反思。关于事件情况具体说明如下:一是除尘设施停用系设备突发故障所致。2025年11月期间,公司破碎车间除尘设施确实出现过停用情况。经内部核查,是由于设备老化和长期停产后重启时的突发故障所致。发现问题后,公司已于当天主动停止生产,并对设备进行了全面检修。二是废气排放超标原因及公司的日常环保工作。对于废气排放口监测数据超标的问题,公司深入排查后发现,主要是由于废气处理系统中的水泵被碱液结晶堵塞,导致处理效率暂时下降。这同样属于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意外故障,绝非公司主观故意。在日常环保管理方面,公司一直努力履行环保责任,定期委托重庆佳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最近1次监测所有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这证明公司具备达标排放的技术能力和管理基础,本次超标实属偶发情况。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停产整顿,至今未恢复生产,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三是公司具备从轻处理的情节。1.公司一向遵守环保法规,本次为近十年来首次出现环境管理问题;2.问题发生后,立即主动停止了相关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收到周边居民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的环境影响;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情形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5.公司现正在邀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事宜。四是企业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公司作为一家服务本地农户和乡镇的砖瓦窑企业,近年来深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压力很大。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已非常困难,在此情况下,若承担较重罚款,对公司运营将是雪上加霜。五是认识与承诺: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在设备维护和日常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已经建立了设备巡检制度,完善了应急预案,并将环保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公司郑重承诺:今后一定更加严格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综上,希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减免,给企业一次改正错误、继续发展的机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也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在知晓外排废气不达标后,能够立即主动停止生产,并全面开展检修整改,积极减轻了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同时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