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 MA5YU53M3U
法定代表人:钟昌润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莲花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 11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工段正在作业,该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但配套建设的喷淋降尘设施未启用,导致大量粉尘污染物无组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李家丽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6.2025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3至7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工段正在作业,该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但配套建设的喷淋降尘设施未启用,导致大量粉尘污染物无组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6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行为)。
9.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其它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0次,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