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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06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标题
  • 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6号
  • 有 效 性

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5YU53M3U

法定代表人:钟昌润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莲花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页岩砖700万匹生产线》项目,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增加设施、提升产能,2024年页岩砖产量约1848万匹,2025年页岩砖产量约1422万匹,两年产能较环评批复规模提升均超过3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产能已发生重大变动,属于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但你公司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李家丽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林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6.2025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1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2020年至2025年全年生产情况汇总表;

8.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9.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

10.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08〕25号)相关内容复印件;

11.2025年11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12.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复印件;

证据3至12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2025年11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页岩砖700万匹生产线》项目,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增加设施、提升产能,2024年页岩砖产量约1848万匹,2025年页岩砖产量约1422万匹,两年产能较环评批复规模提升均超过3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产能已发生重大变动,属于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但你公司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的环境违法事实。

13.2025年11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技改费用清单》;

14.2025年11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共3份;

15.2025年11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家丽提供的《工矿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复印件;

证据13至15证明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增加设施、提升产能,共投入资金54.4万元。

16.2026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行为)。

17.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增加设施,致使2024年、2025年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规模提升均超过30%,但始终未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处于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0次,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1047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472元(大写:壹万零肆佰柒拾贰元整)。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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