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丝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AC 1A 0C 79
法定代表人:韩咏林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两桂社区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17日,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大气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腌腊制品的加工和销售,共建设了17个炕房,现场检查时有2个炕房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时,未开启油烟净化器,熏制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未经收集处置直接溢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车间负责人杨洪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杨洪燕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金丝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3.2025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6.2025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车间负责人杨洪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至6证明2025年12月17日,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大气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腌腊制品的加工和销售,共建设了17个炕房,使用木柴、木炭当作燃料进行烟熏作业;检查时,你公司共有13个炕房正在生产,其中有11个炕房的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油烟废气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有2个炕房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时,未开启油烟净化器,熏制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溢散至外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腌腊制品的熏制过程中未保持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其它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0次,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5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