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泽胜凯吉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BX H1 571T
法定代表人:蒋恒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永柱村1组10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造船生产线焊接工段于露天开展作业,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移动式焊烟收集器,导致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烟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9日由你公司安全部长王兴明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王兴明授权委托书;
3.2025年11月30日由王兴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至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泽胜凯吉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4.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启动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复印件;
5.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6.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8.2025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下载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
9.2026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兴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6年1月9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兴明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泽胜造船厂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复印件;
11.2026年1月9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兴明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泽胜投资集团造船有限公司和重庆凯吉锋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产能问题的批复》(渝经信装备〔2023〕2号)复印件;
12.2026年1月9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兴明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涪陵市监)登记内变字〔2023〕第012972号)复印件;
13.2026年1月9日由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王兴明提供的《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复印件;
证据4至13证明你公司由重庆泽胜投资集团造船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重庆凯吉锋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企业名称为重庆泽胜凯吉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8月1日递交了《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焊接工序应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接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控制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2025年11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决定从2025年11月30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2025年11月30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造船生产线焊接工段正在露天作业,但焊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移动式焊烟收集器,导致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烟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14.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泽胜造船厂投诉清单》(证明两年内你公司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1次);
15.2026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16.2025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鉴于复查时你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决定将改正情况裁量因子由“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调整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企业属于简化管理类别,裁量等级为2,排放的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1次,裁量等级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2。公式计算结果为75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