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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0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7
  • 标题
  • 重庆回龙货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回龙货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回龙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9079M

法定代表人:李斌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协和街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接市生态环境大气帮扶督导组交办问题后,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人和社区的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开展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涪陵区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擅自开展土石方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025年12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12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提供的《泥石选料碎石加工酵池回填碾压承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回龙货运有限公司。

4.2025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相资料和摄像资料;

6.2025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2月3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提供的回龙设备管理群截图;

8.2025年12月3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9.2025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启动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涪重污指办发〔2025〕13号)复印件;

10.2025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解除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涪重污指办发〔2025〕14号)复印件;

证据4至10证明2025 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涪陵区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期间,未按照《关于启动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涪重污指办发〔2025〕13号)要求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市生态环境大气帮扶督导组提供的视频显示,2025年12月30日下午,你公司正在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人和社区的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开展土石方施工,施工现场有1台炮机、3台挖掘机、2台碎石机在作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11.2026年2月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6号),并于2026年2月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2.2026年2月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6号),并于2026年2月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11至12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3.2025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4.2025年12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6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6年2月6日递交1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造成此次环境违法系因管理不到位、工人修理机器后见下雨误以为不会产生扬尘,加之项目工期紧,而进行土石方施工,环境执法人员到场后立刻停止作业等,请求按最低标准1万元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市生态环境大气帮扶督导组巡查发现并指出问题后,你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到达现场时,现场未开展土石方施工作业,主动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你公司此次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同时考虑案发时正在下雨,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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