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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09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标题
  • 重庆平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1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平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平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60TFH56D

法定代表人:李达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协和街8号1-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金墙建材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砖厂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排气筒编号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11-228号)显示,当日你公司经营的砖厂隧道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中氟化物浓度为28.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8.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8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李阳佐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李阳佐授权委托书;

3.2025年11月2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李阳佐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共3份;

4.2025年11月2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李阳佐提供的《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帐单》;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2日与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厂房和设施用于从事页岩砖的生产,现你公司为该砖厂的实际经营者,此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平达贸易有限公司。

5.2025年11月27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烧结砖瓦行业2025—2026年冬季错峰生产安排的通知》复印件;

6.2025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7.2025年11月27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相资料;

8.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11-228号)及采样原始记录;

9.2025年12月8日向你公司负责人李阳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5至10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2日与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厂房和设施用于从事页岩砖的生产至今。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烧结砖瓦行业2025—2026年冬季错峰生产安排的通知》要求,2025年11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金墙建材砖厂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砖厂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对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排气筒编号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11-228号)显示,当日该砖厂隧道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中氟化物浓度为28.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8.5倍。

11.2026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6年3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ZF03-009号);

13.2026年3月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

14.2026年3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平达贸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15.2026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证据11至15证明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金墙建材开展复查时公司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开展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ZF03-009号)显示,监测因子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同时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6.2025年12月12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45号),并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7.2025年12月12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45号),并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16至17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8.2025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李阳佐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已由你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19.2025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5〕4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5〕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经营的金墙建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后果;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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