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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1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5U664K16

法定代表人:冯正权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青龙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8日,我局接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举报件(受理编号:涪陵信20251107003)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根据《涪陵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提升改造告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启动升级改建工程,现场检查时改建工程主体框架已完工,生产设备暂未安装,改建完成后生猪屠宰量达15万头/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上述升级改造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取得环评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检查当日仍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

2.2025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举报处理情况反馈单》复印件;

3.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6.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人冯正权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16〕201号)复印件;

8.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涪)环验〔2017〕131号)复印件;

9.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提供的《涪陵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提升改造告知书》复印件;

10.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11.2025年11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权提供的《生猪屠宰安装改造工程合同书》复印件;

12.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2至12证明2025年11月8日,我局接重庆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举报件(受理编号:涪陵信20251107003)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根据《涪陵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提升改造告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启动升级改建工程,现场检查时改建工程主体框架已完工,生产设备暂未安装,改建完成后生猪屠宰量将达到15万头/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升级改造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取得环保相关手续,但你公司至检查当日仍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13.2025年12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4.2025年11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屠宰场升级改造建设情况的汇报》;

15.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16.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清溪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修建协议》复印件;

17.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安装改造工程合同》复印件;

18.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新建公路承包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19.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涪陵区清溪屠宰场水池、砼、挡墙劳务合同》及部分付款凭证复印件;

20.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

21.2026年3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复印件;

22.2026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经你公司法人冯正权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至22证明经对你公司提供的智能化屠宰场改建工程情况说明、相关佐证合同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认该项目现已全部建设完工,实际建设内容与你公司提供的说明一致,实际投资额为488万元。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六条“对已经全部建设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智能化屠宰场改建工程实际投资额为488万元。

23.2026年1月7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2号),并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24.2026年1月7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2号),并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23至24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25.2025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智能化屠宰场改建工程情况说明、相关佐证合同及现场实地核查情况,我局认定该项目实际投资额为488万元,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处于建设完工阶段,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裁量等级3,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0次,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9394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小写:93940元)。

限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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