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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1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标题
  • 重庆市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8085T

法定代表人:胡中勇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供销合作社办公室2-14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年设计屠宰生猪15万头,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按该规模投入生产,但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无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相关应急设施设备数量不足且无检测维护台账,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勇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同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3.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5.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

7.2026年2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勇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8.2026年2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勇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5〕99号)复印件;

证据2至8证明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年设计屠宰生猪15万头,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按该规模投入生产,但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无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相关应急设施设备数量不足且无检测维护台账,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9.2026年3月30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0号),并于2026年4月7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0.2026年3月30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0号),并于2026年4月7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9至10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1.2026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2026年2月2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勇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3.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0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递交1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一是公司系年设计屠宰生猪15万头的重点排污单位,自运营以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得了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二是未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已完成整改;三是减免处罚的具体依据:1.无主观恶意,整改及时彻底;2.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形;3.企业运营困难。四是恳请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拟作出的20400元罚款予以减免。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陈述的理由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你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的及时完成整改情况属实,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改正情况裁量因子由“整改中”(裁量等级0)调整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并在法定裁量范围内予以从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本案无个性因子,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5次以下,裁量等级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18718元,从轻裁量金额为14975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4975元)。

限你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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