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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6-0015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标题
  • 重庆青卓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罚〔2026〕19号
  • 有 效 性

重庆青卓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青卓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6105T4XP

法定代表人:甘忠君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迎龙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排查时发现,你公司厂界东北方向沿途存在大量黑色粪污。经现场核查,确认系你养殖场粪污引流池三通管道破损,导致本应汇入引流池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废水沿途遗留粪污痕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SY03-010号)显示:当日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25.25倍、20.75倍、2.075倍。因你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外排行为持续二十余天,日均废水外排量约5吨,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上述行为已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6年3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杜朝刚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青卓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3.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经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相、摄像资料;

6.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3月2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8.2026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SY03-010号);

9.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复印件;

证据3至9证明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2026年3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排查时发现,你公司厂界东北方向沿途存在大量黑色粪污。经现场核查,确认系你养殖场粪污引流池三通管道破损,导致本应汇入引流池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废水沿途遗留粪污痕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SY03-010号)显示:当日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分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25.25倍、20.75倍、2.075倍。因你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外排行为持续二十余天,日均废水外排量约5吨,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10.2026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经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签字确认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6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相资料;

12.2026年5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

13.2026年5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重庆青卓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

证据10至13证明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公司已对管网进行修复,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改正;同时你公司主动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落实。

14.2026年4月2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3号),并于2026年4月2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5.2026年4月2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3号),并于2026年4月2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14至15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6.2026年3月27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杜朝刚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17.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养殖废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2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小写:1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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