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61DL269L
法定代表人:杨鹏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96号(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开展了采样监测。2026年2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ZF01-209号)显示,你公司当日北侧厂界外监测点夜间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为71.2分贝,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区标准规定的限值5分贝和1.2分贝,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13日由你公司环保专员袁珺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6年1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袁珺锋授权委托书;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3.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线索相关内容复印件;
4.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复印件;
5.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6年1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7.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8.2026年2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ZF01-209号)及采样原始记录;
9.2026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公司环保专员袁珺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6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内容复印件;
11.2026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3至11证明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开展了采样监测。2026年2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6〕第ZF01-209号)显示,你公司当日北侧厂界外监测点夜间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为71.2分贝,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区标准规定的限值5分贝和1.2分贝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6年3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清源(监)字〔2026〕第030906号);
13.2026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13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4.2026年4月2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5号),并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5.2026年4月24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5号),并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14至15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6.2026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清溪园区投诉清单》(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超过5次)。
17.2026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科尔科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统计表》(证明你公司自投产以来已多次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18.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
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虽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但自投产以来涉环境污染投诉频发,且曾多次因环境违法被我局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本案不予从重、不予从轻,按照告知金额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超标5分贝,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发现本违法行为之日起,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3,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举报5次以上,裁量等级4,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公式计算结果为96312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玖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整罚款(小写:96312元)。
限你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