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涪陵环罚〔2026〕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杨昌勇蛋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 5U3PJ09E
投资人:杨昌勇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团田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养殖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主要从事蛋鸡规模养殖,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将约8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鸡粪,直接倾倒在距离鸡舍700米的团田村石桩坡处,上述行为已构成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2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提供的养殖场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涪陵区杨昌勇蛋鸡养殖场)。
2.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系统投诉处理专用笺》复印件;
3.2026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4.2026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经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摄像资料;
6.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向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4月2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8.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复印件;
9.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复印件;
10.2026年4月2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
证据2至10证明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养殖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主要从事蛋鸡规模养殖,现存栏约13000只蛋鸡,项目已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和排污许可信息备案,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将约8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鸡粪倾倒在距离鸡舍700米的团田村石桩坡处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6年4月29日由你养殖场提供的《关于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附整改前后照片;
12.2026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12证明你养殖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3.2026年5月12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7号),并于2026年5月1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14.2026年5月12日,我局制发《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7号),并于2026年5月16日依法送达(附送达回证)。
证据13至14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15.2026年4月27日由你养殖场经营者杨昌勇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由你养殖场经营者签字确认)。
16.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6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环罚告字〔2026〕17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涪陵环违改决字〔2026〕17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鸡粪直接倾倒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之规定,考虑你养殖场此次系初犯,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等因素,同时参照以往同类型案件,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小写:3000元)。
限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3号)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