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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0-0004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环发〔2020〕3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渝环办〔202092号)和《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的通知》(渝环办〔2020〕9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流程,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源地水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原则上每年下半年集中调整一次,各乡镇街道要提前谋划,结合辖区集中式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以及人饮用水需求,及时向区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做好保护区内风险源调查,真实反映水源地水质、水量状况并论证水源地可行性〔详细信息填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审批表(试行)》,见附件〕,2020年年底前各乡镇须完成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切实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施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确定是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保护区矢量边界和标志标牌、界碑等设施是落实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要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同步开展自查工作,核准保护区范围,按照保护区划定文件和规范要求准确标识水源地信息,正确竖立标志标牌、界碑等设施位置,对已完成划、立、治水源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大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促进水源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进一步依法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具有较完善的供水设施,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会同水利、生态、卫生、农业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单位责任,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监督考核,督促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依法监管、认真履职,形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彻底排查和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全面排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和排污口;保护区内的船舶、码头、道路、桥梁、住宅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从事采砂、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畜禽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行为,并根据排查结果及时整改。

   (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和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每月应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水源地供水单位应落实专人实行日巡查制度,节假日、汛期等特殊时段应加强值班巡查,巡查人员应作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制度要逐步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数据化。

   (三)配合区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部门进一步合理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人口分布、环境风险、水厂工艺、供水管理等因素,科学编制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规划,不断优化、整合饮用水水源地,促进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件

1.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审批表(试行)  

2.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审批表(试行) 

3.取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审批表(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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