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区级部门,有关单位:
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及贯彻落实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区范围内涉及散排、乱排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中小微企业及商户(以下简称“涉气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门别类对涉气中小微企业实施综合整治,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
二、整改目标
按照属地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涉气中小微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突出大气污染物收集治理,依法依规开展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最终,通过整治确保企业废气有效收集,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不断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升群众环境满意度。
三、整改措施及任务分工
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突出污染物收集和治理,按时序开展分类整治。
1.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2.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适宜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3.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符合关闭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一)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建立清单。
(二)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清单中60%以上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
(四)2022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
(五)强化监管考核,每年将“散乱污”企业整治纳入全区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是涪陵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第15项问题子项整改方案要求和延伸。各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督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推动、工作保障,全力以赴抓好问题整治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相关区级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压紧压实相关责任,对标对表,形成合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每月30日前将散乱污涉气中小微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flhbdqk@163.com)整治完成的应按照“一企一册”建立档案。
(三)加强监管力度。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乡镇街道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复查,避免反弹;对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加快整治、达标排放。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的,应督促依法变更、坚决取缔;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企业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排污以及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帮扶力度。区生态环境局推动服务企业“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向涉气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问题解答、污染防治建议,指导整治方案。对实施就地整治并满足深度治理要求的涉气中小微企业争取大气污染治理资金项目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
附件:
1.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台账
2.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
3.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联络员名单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台账
附件2
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3
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