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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3-0017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3年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环发〔2023〕4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3年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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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头防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涪陵区2023年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对本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落实管理要求

    (一)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区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按《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隐患排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消除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

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督管理,我局每年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现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和查处。

附件:涪陵区2023年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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