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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3-0021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环发〔2023〕5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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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等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

各有关企业是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牢固树立环境安全底线思维,切实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二、持续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 深化落实名录要求。各企业要认真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新增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豁免种类,全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和代码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规范化管理。尤其是医药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等行业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有机溶剂物料,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如不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关于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要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以中间产品、副产品名义逃避环境监管。

2. 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中,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的危险废物,可以全过程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环节可以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但收集后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运输”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下,利用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置单位无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转移过程仍需执行危险废物豁免转移联单。

    (二)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新要求

1. 规范使用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到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推荐谷歌浏览器登录)办理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包括关联单位,如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商等)不应冒用产废单位的名义注册账号或办理相关业务;同一产废单位不得注册多个账号。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登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和跨省转移申请、经营年报申报等工作,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 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一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如实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以及备案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二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在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上报送上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并于3月底前如实申报上年度经营年报。

3.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在5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执行精细化联单,并确保精细化联单使用率达100%以上。

    (三)持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 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要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深化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排污许可、台账和申报、源头分类、转移、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贮存设施环境管理、信息发布、利用和处置设施环境管理、经营许可、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业务培训等制度,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2. 规范贮存环节环境安全管理。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符合新修订的《危险废物和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要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的,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

3. 强化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过程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产废企业对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的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负有连带责任,应认真核实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利用处置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一管到底”,严禁出现多次转手、废物去向不明现象,确保依法依规资源化、无害化。

4. 加强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管理。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三、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转移等管理

1. 健全管理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要在环评阶段对废物减量工作提出建议,同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去向。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合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循环最大化,减少填埋处置量,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2. 规范贮存管理。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建设符合标准且满足贮存量需求的贮存场,落实“防雨、防渗漏、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收集、存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设立标志标识。

3. 强化台账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推进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模以上、年产废量100吨及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等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月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每年3月底前在信息系统中报送上年度固体废物产生年报。企业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等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4. 强化转移、利用处置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处置、资源化利用优先、严防环境风险等原则。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对双方的责任边界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重庆市外利用的,需执行利用备案制度;转移至重庆市外贮存、处置的,应执行跨省转移审批制度。在转运环节可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制定转移交接单,如实记录废物产生单位、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收单位及地址等详细信息。妥善保存管理台账及相关转移交接单据等资料。

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生产活动,正常运行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水平。如实记录废物实际入厂、利用、处置等生产经营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管理

1. 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 健全管理台帐。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制定接收台账,详细规范记录固体废物的来源、废物代码及种类、废物名称、重量、入场时间、运输车辆车牌号、交接人员等信息。逐步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电子月台账。

3. 依法填埋处置。白涛园区、临港经济区的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对所接收的固体废物特性把关,严格执行入场要求:①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且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②不得直接填埋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上述废物经处理并满足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要求后可进入填埋场;③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④严禁填埋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4. 强化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环评、验收文件要求,不断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正常运行渗滤液污水处理站,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做好用电用水、药品消耗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记录。每半年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经营情况。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收运、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相关资料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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