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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9147/2025-0023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环发〔2025〕2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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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高新区管委会、白涛工业园区管委会、江东街道办事处、清溪镇政府、有关工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涪陵区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每年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和整改方案并落实,切实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按时按要求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监管单位模块”准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场所设施设备信息、隐患点及整改信息、排查计划等。涪陵高新区、白涛工业园区、江东街道、清溪镇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充分掌握相关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区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

三、序时推进完成相关工作

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完成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若无法监测地下水,应提供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佐证材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三年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按有关要求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在2025年11月20日前,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向社会公开202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并将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在2025年11月30日前,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如实准确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监管单位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申报。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为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督管理,我局每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现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和查处。

附件:涪陵区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涪陵区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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