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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日期: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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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区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经济实用”等原则牵头谋划并编制了《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25年)》,根据规划要求建设了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19〕231号)、《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编制了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原则,强化运营管理是充分发挥设施生态环境效益、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对象、要求、责任主体、资金保障等内容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内在要求,对我区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活品质提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运营管理主体。各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等辅助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设施的日常监管。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纳污管网交由所在乡镇(街道)运营管理,一体化处理设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营管理。

二是明确了运营管理内容。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的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和清理检查井,对构筑物及相关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培训等。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完善管理台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和日常巡查、维护修理、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电力药剂消耗等记录;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安全规范处置污泥,确保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是明确了运营管理资金保障体系。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费包括设备电力费、维修费、人工费、信息传输费等,由区财政局包干补贴1万元/年·座。一体化设施运营费包括电力费、设备维护费和折旧费、信息传输费等,按3.12元/立方米和设计能力的60%(超出据实)结算。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由代建单位实施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设施移交至运营单位,试运营期产生的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一体化处理设施、纳污管网的运营监督管理。

六、执行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48-2021)。

七、时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注意事项

资源化利用设施是指以“污水收集管网+生态调控池+还土管网”为系统的构筑物(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一体化设施是指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为主体的构筑物(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纳污管网是指将农村生活污水输送至场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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