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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日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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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一)以区统计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区统计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三)区统计局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四)区统计局机构设置情况;

   (五)区统计局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六)区统计局预算、决算信息;

   (七)统计信息;

   (八)区统计局重要会议、活动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涪陵区统计局子网页,

网址:http://www.fl.gov.cn/bm/tjj。

   (二)线下渠道

1. 统计年鉴。《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年鉴》《涪陵区人口普查年鉴》纸质年鉴可在涪陵区统计局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604)查阅;同时电子版在重庆市涪陵区涪陵区政府网区统计局子网页发布;

2. 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纸质公报可在涪陵区统计局(地址:重庆市涪陵李渡高新区鹤凤大道38号604)查阅,同时电子版在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网区统计局子网页发布。

   (三)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局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涪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311室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递交申请表:

1. 当面提交

地址:重庆市涪陵高新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涪陵区统计局613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 信函寄递

收件人: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涪陵区统计局613办公室(邮政编码:408102)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传真申请

本机关一般接受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传真号码:023-72288707。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注意事项

1.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 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涪陵区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6楼613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72288705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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