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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3-00051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标题
  • 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物综罚字〔2023〕1号
  • 有 效 性

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物综罚字〔2023〕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3MA5YW07D29  

投资人:谢礼军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汇景大厦

二、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汪涛、郑德云对在渝万高铁站前7标项目施工范围内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施工进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渝万高铁站前7标项目属新建铁路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项目业主组织建设实施单位为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渝万高铁站前7标项目中标单位是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施工单位是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重庆铁路投资集团委托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现为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于2020年9月对新建铁路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开展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于2021年4月编制了《新建铁路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向重庆市文物局报送了《新建铁路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重庆市文物局在2021年5月向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复函并明确了对黄青梁墓等12座古墓葬实施考古发掘的决定。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告知了施工单位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铁路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和《重庆市文物局关于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复函》(渝文物【2021】128号)。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三、主要证据

     (一)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件、投资人谢礼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证明谢礼军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谢礼军和谢盼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谢盼平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证明当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36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我委认为: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在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以外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本条第二、三款所列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不得进行施工。”之规定。

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庆愉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万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权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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