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3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6839140979
投资人:卢xx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
二、违法事实
2023年7月3日2时42分,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22000221027)、任锥(22000221025)亮证后检查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经查,该网吧第312、313号机上网人员出示经现场验证后的电子身份凭证显示该2名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我委于2023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7月3日2时42分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该网吧第312、313号机上网人员出示现场验证后的电子身份凭证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2份显示该2名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于2023年7月3日2时42分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收取上网费用80元。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卢长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卢长云系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的投资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的投资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截图打印证据单共7张、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其违法所得为80元。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集体讨论。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于2023年5月30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被处罚((涪)文综罚字〔2023〕10号),此次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系今年内第二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被查处,属情节严重。我委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3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我委认为:2023年7月3日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业整顿7天;
(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50500元(大写:伍万零伍佰元整)。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新晴网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