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4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683917327Q
投资人:殷xx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城市广场B5A3层
二、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4日15时16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我委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7月24日15时16分,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正在营业,第004号终端机1名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未成年人实名认证的电子身份证照片、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殷胜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殷胜英系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的投资人,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的投资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证据单共3张、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4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神风舟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