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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3-00074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标题
  •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3〕12号
  • 有 效 性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3〕12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BRM4YGX3)

法定代表人:彭雪玲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育才路3号1幢1层

二、违法事实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委收到游客投诉重庆梦游旅行社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6月5日,在初步调查了解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识宇(22000221030)、王江瑞(2200022109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该旅行社计调人员王*在现场全程陪同,出示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巴岳山风景区+西郊花海一日游”合同及行程单复印件各一份。在向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彭雪玲电话确认后,在合同及行程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6月7日,对随车工作人员黄*菊进行了调查询问,黄*菊提供了一日游的行程单。6月8日对游客胡*莲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举报人反映事项不属实。但在对合同及行程单进行检查时发现,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涉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涉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368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9日,对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雪玲进行调查询问。彭雪玲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客运车承运合同》复印件,确认了“巴岳山风景区+西郊花海一日游”合同及行程单复印件真实性,承认了在合同及行程单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购物场所名称及停留时间,只注明了购物次数。8月14日,对彭雪玲第二次调查时承认了在微信工作群中擅自发布游客个人信息,并使用不当词语。8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5月27日与游客签订编号为CQ230527STCE4T的旅游合同中,对于购物事项方面只注明了购物次数,未载明购物场所名称及停留时间,存在违法行为。游客投诉重庆梦游旅行社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不属实。

三、主要证据

     (一)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彭雪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彭雪玲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彭雪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编号为CQ230527STCE4T的旅游合同1份,行程单2份,证明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明规定事项;

     (三)编号为CQ230527STCE4T的旅游合同1份,游客胡*莲调查询问笔录1份,随车工作人员黄*菊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游客举报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签订合同等问题不属实。

     (四)在本案调查期间,彭雪玲在微信工作群中擅自发布游客个人信息,并使用不当词语,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彭雪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第2次),证据单1份。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重庆梦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在微信工作群中擅自发布游客个人信息,并使用不当词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于相关违法程度较重的裁量。决定拟对当事人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当面宣读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停业整顿1个月。对于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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